2022-01-01

防疫專區

09年3月21日(含)以前已入境,在臺合法停留且未逾停留期限之陸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,其在臺停留期限得再度延長30日,毋需另行申請,惟仍得視個案審酌,針對在臺有違法(規),或有因違(異)常情形而遭限令出國(境)之對象,不予以自動延期,請此類對象依限離境。詳情可向各服務站([連結])或「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(886-800-00-1990)」諮詢。
案例說明:

某甲(可能為陸港澳人士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)原在臺合法停留效期最後一日為109年3月21日,經系統自動延期26次(每次延長30日,合計延長780日),其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11年5月10日,符合「109年3月21日(含)以前入境且目前尚合法在臺停留」要件,適用本署第27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。故甲經第27次自動延長30日後,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11年5月10日再延至111年6月9日。